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还需认证?
发布日期:2020-04-30 08:35:46 浏览次数:
问: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最近购进了一批生产用机械制造材料,销货方给我们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听销货方财务人员说,今年开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用认证就可直接抵扣进项税额了。请问这种说法是否正确?我公司应如何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自2016年5月1日起,对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
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根据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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