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权益保护的完善路径
发布日期:2020-05-28 09:05:49 浏览次数:
1、扩大化解释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网络主播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关乎到网络新兴行业良好态势的发展,也是人工智能时代不得不考虑的社会现实问题。传统意义劳动法依然根深蒂固的左右着法官们的自由裁量权,网络主播的强经济弱人格从属性与我国的认定标准产生了较大差异,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域外经验。如德国的“类似劳动者”概念、日本的“契约劳动者”、意大利的“准从属性劳动者”等,均是在共享经济下为保护网络新兴从业者的权益而产生。即对于劳动者给予完全倾斜保护,对于类似劳动者、准从属性劳动者等给予不完全倾斜保护。国情虽然不同,但网络是全球化的,我国完全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对网络主播按照“准从属性劳动者”的规定给予保护,为全职型主播提供“五险一金”、准用《劳动合同法》的职业病待遇、给予其与运营平台工作人员在度假以及公休轮休等最低标准的待遇保障。另一方面,此项优点还在于可准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护作为弱势一方的主播在违约时产生的天价违约金等一系列问题。扩大化解释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使之不再局限于从属性的问题,形成劳动者与“类似劳动者”并行的保护模式以适应社会的发展。
2、制定平衡平台与主播之规范性文件
考虑到网络经济迅猛发展与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可以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因地制宜保护网络主播的权益,以此平衡平台与主播间利益。在网络平台方面,可针对现在网络平台发展良莠不齐的态势将网络平台分类,平台在进行工商登记时就要说明其性质是信息服务的提供者还是需要在后续运作过程中行使管理监督职能的经营者。这样从源头分离出只有后者这样的网络平台才需要对网络主播提供“准从属性劳动者”的待遇;在网络主播方面,制定规范性文件提高其准入门槛,作为“类似劳动者”可对其规定试用期、持证上岗等要求提高主播职业素养。
3、强化网络劳动关系监管
网络经济下用工模式灵活自由,网络主播的线上直播具有突发性和实时性的特点,增加了监管的难度。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创新监管模式,健全网络直播监管的体系,打造网络平台、主播、行业协会贯穿式的相互监督模式。并可建立第三方评估劳动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平台和主播评估考核。对违规用人及依靠自己强势地位与主播签订不对等条款的平台责令整改或停业等,对违规直播的主播剔除,只保护遵守网络平台规章制度的主播。还可建立直播行业网上工会,实行网上集体表决集体协商制维护主播的“类似劳动者”权益。再者,司法人员在裁判案件时不能仅依靠法律规定的僵硬框架,要将平台与主播订立合同的目的、公平客观、实践案例以及社会整体发展等综合因素纳入考虑范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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