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疫情时期如何保障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20-05-29 07:04:00 浏览次数:
来源:江苏法制报;作者:杨忠
随着后疫情时期到来,各地各类企业逐步加快复工复产步伐,整个社会经济日渐呈现出复苏的态势。但是,诸如劳动者休假福利保障不到位、占用休息休假时间加班却无法维权等实际问题和矛盾隐患也随之日趋凸显。如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不容忽视的实际问题,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随着后疫情时期到来,各地各类企业逐步加快复工复产步伐,整个社会经济日渐呈现出复苏的态势。但是,诸如劳动者休假福利保障不到位、占用休息休假时间加班却无法维权等实际问题和矛盾隐患也随之日趋凸显。如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不容忽视的实际问题,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加强劳动权益保障关系法律监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应认真解读各级人社部门对于疫情防控期间薪酬待遇、社会保险缴纳、工伤认定等相关政策,正确理解与适用相关政策性文件;加强劳动争议裁审联动机制,尽可能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及时化解因疫情防控引发的劳动人事争议;对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法律法规适用难点问题,及时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沟通,统一矛盾调解适用法律尺度。
引导企业与劳动者共担责任。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因疫情防控引发的劳动争议调处力度,不断强化关于劳动用工的法律宣传和用工指导,有效优化法律服务整体水平。加大对特殊时期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服务,对因受疫情影响劳动者无法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正常开工生产的,积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发挥多元化解劳动权益保障机制合力。大力推广劳动争议裁审联动机制,尽可能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能,优化司法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大力开展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创新推进仲裁办案方式,加强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充分发挥多元化机制的合力,积极探索推广“互联网+调解仲裁”模式,切实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能,有效构建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和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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