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应尽诚实磋商义务
发布日期:2020-06-01 09:36:52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维权在线
作者:杨艳菁
【案例】
曹某于2015年7月1日进入上海某集团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曹某担任财务及行政经理,职责范围涉及财务、营运、行政管理和人事管理。2018年1月12日,曹某收到公司的邮件,邮件载明:集团董事会讨论决定调整管理团队架构,取消负责财务、人事、物流和行政工作的财务和行政经理岗位,并将管理架构调整为财务经理一名、人事经理一名、物流主管一名、行政专员一名……上述新的管理架构立即生效,请执行。
2018年1月18日,公司向曹某传达了关于组织架构调整的相关决定,并就解除劳动合同提出协商。但双方未能就协商解除达成一致。双方于2018年1月25日再次沟通,公司提出将曹某换岗至销售主管一职,也未能达成一致。随后,公司发出《劳动关系
解除通知》,并载明:因经营策略调整,曹某目前任职的财务及行政经理岗位将被撤销,因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履行,之后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表示愿意给曹某提供销售主管职位,但曹某并未接受;基于此,公司将于2018年1月26日解除与曹某的劳动合同。此后,曹某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仲裁委经查证,认为被申请人调整公司组织架构,撤销了申请人的岗位,因岗位被撤销而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申请人对此并无过失。在此情形下,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尽到与劳动者诚信协商、妥善安排新工作岗位的义务,但被申请人先行与申请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录用其他工作人员补充至新调整的工作岗位,没有真正尽到诚实磋商的义务,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确有不当,应恢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评析】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在履行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客观因素往往会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按照法律规定,在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用人单位有与劳动者重新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义务,以促成劳动合同变更后得以继续履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在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尽到与劳动者诚信协商、妥善安排其工作的义务,应以维持或基本维持原岗水平及待遇、没有不利变更为原则。
不过,由于诚实磋商是一种主观状态,需要从用人单位的外部行为来判断。对于用人单位的磋商行为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一般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用人单位是否实际提供了岗位、是否提供了与原岗位类似的岗位、实际提供的岗位与原岗位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有无回应劳动者提出的合理要求等。
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调整组织架构的决定后,并未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而是先与申请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举有悖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从组织架构调整情况来看,被申请人将岗位调整为财务经理、人事经理、物流主管、行政专员,很显然新设置的工作岗位里有与申请人原工作内容相类似的工作岗位,特别是财务和人事经理岗位,但被申请人却为申请人安排了工作内容差距较大的销售岗位,并将该四个岗位录用了其他人员。可见,被申请人未尽到诚实磋商义务,解除劳动合同失当,双方应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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