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要说明具体原因

发布日期:2020-06-09 09:50:53 浏览次数: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应当明确解除的具体原因,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得比较笼统模糊,比如“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严重失职”、“造成严重影响”,法律不可能穷尽实践中的每一种情形,那么就要求用人单位在因劳动者过失解除劳动合同时有一个“说理”的过程,按照法律思维,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应当符合三段论的内容实质:
 
首先,我单位对员工的规章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其次,该员工是如何作为或不作为的;
 
最后,该员工的行为违反了我单位规章制度的哪一条哪一款,已经达到了我单位可以单方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的程度,因此特发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对以上陈述应当保存全部的事实和充分的证据,重点是劳动者的行为违反规章制度的,在正式解除前,可及时对其发出要求改正的通知书,要求改正通知书中也应当明确反应劳动者怎样的行为,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的哪些条款,这些解除前的通知实际上已经为用人单位合法后续的单方解除的合法性固定下依据。
 
换句话讲,如果涉及仲裁或诉讼,在客观情况下用人单位往往无法取得劳动者存在过失的证据,可以在这个事前通知、上述的事中协商或听取申辩的书面文件中得到印证,这样就能够减轻企业的举证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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