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发布日期:2020-06-09 09:55:27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
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总而言之,该条是因为劳动者过失而赋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且虽然劳动者在工作中有过失,但为了防止企业滥用该条款而损害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对企业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的操作程序和事实认定提出较高的要求。
在我国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近些年,中小企业因追求对人事的高效管理,而疏忽了解除劳动关系的许多细节,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企业在劳动仲裁及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较重,常常会因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不合法或者对劳动者过失事实认定的不合规而败诉。
好得灵工,好得科技旗下的灵活用工平台,为企业、创客、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提供税筹优化、社保优化、个税优化、用工管理等一揽子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