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发展

发布日期:2020-06-28 06:15:15 浏览次数:

我国的劳务派遣兴起于上世纪7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浪潮,越来越多的国外企业来华设立办事机构。那时主要的劳动者群体都在国营单位工作,没有可以流动的人才。为了解决这些国外企业在华机构的劳动用工问题,特别是在使用中方雇员上,政府没有允许国外企业的在华机构直接雇佣中方员工,而是通过成立专门的外商服务机构,由外商服务机构从国营单位中借调出劳动者,然后再将这些劳动者派遣到国外企业的在华机构工作。这时的劳务派遣主要是涉外性质的。随后在90年代中后期,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由于受到工资总额和人员编制的双重限制,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也开始越来越多的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在2000年以后,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开始采用聘用制,为了进行编制内和编制外人员的区分,编制外的人员也开始采用劳务派遣用工。
 
劳务派遣用工在这之后发展规模越来越大,在2013年劳务派遣规模已经达到3700万人,约占全国职工总数的13.1%。劳务派遣还存在不规范用工的问题,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也越发的突出。特别是在劳动者的待遇,同工不同酬的问题上,劳动争议频繁发生。为了能够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它的特别规定中有一节是专门用于规范劳务派遣的,它明确指出劳动合同用工这一用工形式才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而劳务派遣用工只能是补充形式,而且只能在“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上实施。而随后颁布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进一步对劳务派遣做出了的限制,要求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同时给出了整改期限。政策的变化使得我国劳务派遣业务的规模开始呈现了下降的趋势。在2015年,我国接受了劳务派遣服务的用人单位为28.3万家,同比下降13%;派遣员工较2014年下降7%,为868万人。
 
在这场转变之中,除了裁撤退回以外,不同的用工主体也倾向于采用了不同的应对办法。对于曾经不能直接雇佣中方员工的外资企业在华机构,由于我国政府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已经取消了该限制,倾向于将劳务派遣用工直接转为劳动合同用工。而对于国有企业,由于他们依然受到工资总额和人员编制的限制,在不能影响业务运营而必须保留一部分劳动力的情况下,他们开始采用了人力资源岗位外包这样一种新型用工形式。而在机关事业单位,虽然他们不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约束之列,但出于政府对其自身的采购行为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在招投标时,采购费用可控性是比较差的。这是因为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中,劳动者相关的人工成本例如工资、社会保险等,用工单位需要按照每月实际发生额支付给用人单位。如果工资发生变动,又或者出现工伤等事件,用工成本就会上升。而在岗位外包中,外包方支付的是包干费用,外包员工人工成本的变化不会影响外包费用。故机关事业单位也开始尝试将原来的劳务派遣用工转变为岗位外包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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