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事代理发展的四个阶段
发布日期:2020-07-08 09:11:06 浏览次数: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一直重视人事管理体制的建设,人事代理伴随着我国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而产生。国家人事管理部门根据时代发展及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调整人事管理体制,为中国经济的腾飞和科技的进步提供了坚实的人才基础。纵观我国人事管理体制的发展及变革,大致可分为以下四个不同的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949年至1978年,该阶段的用工制度以干部和工人两种用工制度为主。这种制度的特点就是干部统一调配、工人统一招工,以身份管理为主,以档案管理为轴线,这种在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中形成的人才统管模式,使人事管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计划性,对当时人才紧缺的情况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第二个阶段为1978年至1983年,这时的用工制度分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家公务员制度、事业单位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和企业单位实行的全员劳动合同制度。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传统人才流动与管理模式的弊端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在:个人紧密依附单位并且个人与单位具有强烈的隶属关系,单位在人事管理方式上偏重于对职工进行约束和安排;所有职工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都由单位负责,职工终身依附于单位成为普遍现象。这种制度造成人员能进不能出、人员结构僵化、人员职业终身固定等弊端,因此迫切需要人事管理制度的创新;
第三个阶段为1983年至1995年,自1983年沈阳人才信息中心接受了第一份人事代理档案的委托保管,员工的档案开始与员工分离,逐步弱化员工对用人单位的强烈附属关系,为后来的人档分离建立了基础。1985年,北京外企服务总公司通过与北京人才交流市场签订集体人事代理合同,从而率先在具体的实践中实现了员工用人权与隶属权相分离,为改革传统人才流动模式与人事管理制度的确定作出了有益的探索。1991年,福建省率先在事业单位中引进人事代理。20世纪90年代,我国人事部门使用了人事行政关系挂靠的方式,并运用人事代理方式保管人事档案,人事部门开始接受人事代理。
第四阶段是从1995年至今,1995年原国家人事部宋德福部长在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上提出在全国企事业单位推行人事代理,标志着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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