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人员报酬归集于“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 报酬所得”的差别与影响

发布日期:2020-07-13 07:54:47 浏览次数:

1、“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差别
 
两者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报酬,他与支付报酬的单位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非独立劳动,从所在单位领取的报酬,他与支付报酬的单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相同的是两者都需要缴纳个税,但是劳务费和个人工资的个税缴纳方式又不一样。
 
2、“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不同影响
 
第一、企业兼职人员报酬归集于“工资、薪金所得”处理,无疑对企业账务处理方面简单明了,既不需要开发票,又不需要缴纳个税,只需要造表发放。但是由于是按照工资来处理,企业需要与兼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每天工作8小时,则是全日制用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便构成了雇佣关系,同时企业必须给被雇佣者购买社保金。社保金支出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支出也是负担。另外一些兼职人员已经购买社保金,则无法适用按发放“工资薪金”处理。
 
如果兼职人员工作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个小时,按小时计酬,按工资薪酬发放。但劳动法中规定可以按照临时用工来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协议,但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非全日制劳动它适应企业降低人工成本,推进企业灵活用工的客观需要。也促进了下岗工人和失业人员再就业。
 
第二、企业兼职人员报酬归集于“劳务报酬所得”处理,按规范的做法,企业与兼职人员签订劳务合同,会计账务处理中根据劳动性质将劳务报酬按照劳务费处理,列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等。企业不需要为用工劳务人员购买社保金,财务做账时即使没有发票,根据真实支付凭证等有关资料进行会计账务处理。但关键是没有开具发票是不能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直接影响企业的实际利润。同时,企业还要根据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开具劳务发票和缴纳个税则是企业劳务报酬处理中最为现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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