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纠纷的风险点及案例介绍

发布日期:2020-01-02 06:18:04 浏览次数:

人力资源管理现实工作各种各样的状况,作为一个职能部门,即便不能为公司创造明显业绩,但通过降低招聘成本、提高招聘质量、避免高额劳动纠纷费用支出、避免不良形象出现等措施依然可以为企业创造价值。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企业劳动纠纷的危险点及案例介绍:
 
1、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21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就目前统计资料来看,大多数企业在辞退试用期员工时,没有掌握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以至于在仲裁和审判中败诉。
 
危险点:未制定明确的合法的录用条件、未掌握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
 
案例1:求职要诚信,招聘需谨慎:高管伪造个人信息,试用期被辞退,仲裁谋高额赔偿。
 
A先生,从业20年,后任科技公司会计师。试用期内,科技公司对A先生进行二次调查,发现面试登记表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不符,属于提供虚假资料,遂该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依法解雇A先生,A先生不服,提出仲裁,后又进行一审,最终公司获胜。在公司取证过程中意外发现,该会计师2014-2018年期间连续被5家用人单位开除,与多家用人单位发生9次诉讼,多以提供虚假资料被解除劳动合同,但最终通过这些诉讼,该会计师竟然累计获得53万元的工资和赔偿金。
 
2、“三期”女职工问题
 
“三期”女职工保护问题一直是员工关系中的重要问题,也是维护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我国法律也对该问题进行了特别规定,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法》等都充分保障了员工权利。但“三期”女职工的保护是有条件的,并非无原则。现实生活中部分女职工因孕而“有恃无恐”,如:不请假不到岗不接受工作安排等,一些用人单位也因不知该如何实现对“三期”女职工的管理权而“谈孕色变”。
 
危险点:未理性对待“三期”女职工问题。
 
案例2:小刘产假期满后,先后申请了1个月病假和1个月事假,而后既未返岗,亦未继续请假。持续近2周后,D公司寄给小刘一份《返岗通知书》,小刘收到后,并没有在规定时间返岗;D公司以连续旷工、严重违纪为由解聘了小刘。小刘认为自己处于“三期”,应当受到特别保护,遂申请劳动仲裁。而仲裁结果是,小刘未履行请假手续,应认定为旷工多日,构成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无不当。
 
3、社会保险缴纳问题
 
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用工之日起30日内必须缴纳五险一金,足额缴纳。部分企业与劳动者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或承诺书)无法律效力,多加工资不交社保也违法。
 
案例3:张某与公司签订了《社保补偿协议》,公司每月将应承担的保险缴纳费用以现金形式发给张某,当张某以企业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起诉时,法院依然判决企业败诉。虽然张某有违“诚信”原则,但由于《社保补偿协议》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且用人单位有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成立,因此公司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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