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20-07-24 03:26:23 浏览次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即职工福利费只有实际发生的支出,才能够在规定的比例内据实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并且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而不是会计上的工资薪金提取数总额。
在实务中,有的企业采取与工资一并造表发放福利性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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