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的问题
发布日期:2020-08-04 07:45:27 浏览次数:
保密协议原本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是属于劳动合同的后合同义务,而竞业禁止则是基于保密协议衍生出来的,但由于此类侵权行为较多且该部分一直为学界研究的重点。
因此,单独拿出来讨论。劳动关系天然具有不平等性和隶属性的特征,事实上在日常的生产和生活中,由于生产资料需要靠劳动者结合一定工具来执行,所以劳动者是无法避免会接触并了解企业的商业秘密的,同时由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所以学者们往往认为这是劳动者需对企业履行忠实义务的内在原因,同时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保密义务也是合同附随义务的一种。
而对于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则可以进一步进行细分,可以依据其需要承担义务的时间划分为在职保密义务和离职后的保密义务,学界一致认为在职义务属于绝对义务是毋庸置疑必须履行的,而对于离职者保密义务的性质以及其约束力,目前学界尚有争议,一部分的观点认为此种义务属于约定义务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行约定,理由在于忠实义务属于抽象的法律概念,而目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尚无明确此概念,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保密义务属于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是后合同义务,劳动者在离职后即使与用人单位没有约定也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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