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竞业禁止的问题

发布日期:2020-08-04 07:53:42 浏览次数:

一般认为是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之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工作。细究该制度的成因,从内在是协调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协调以及调节和解决权益冲突和利益关系,从外在来说是因为,首先是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因为其从属性的特点使得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不可避免的会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从而使得竞业限制协议的产生。其次是因为商业秘密的人格化,由于商业秘密都掌握在一个个具体的人的手中,因此保护商业秘密的重点在于防止知道商业秘密的员工将其外泄,实践中不可能使员工永远不对外进行接触和交流,因此需要一种新的更加有效的制度来保护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制度应运而生。
 
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第 23和第24条规定了企业可以与员工签 订竞业限制协议,并且对于协议的使 用范围进行了划分,同时用司法解释 对竞业限制的时间做出了规定,最长 不能超过两年,对于劳动者在竞业期 间的经济损失,则规定用人单位应当 在竞业禁止期间以经济形式对劳动者进行补偿。
 
至于对于我国竞业限制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有以下途径,第一是急需完善补偿标准,竞业限制必然会让劳动者因为选择权首先而在经济上蒙受一定损失,理应对其进行补偿,且该标准不得低于国家的最低标准。对于补偿标准的完善,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动者的工资,二是企业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和合理原则,三是工作地的平均收入水平。第二个途径就是完善补偿金的支付时间的相关规定,目前许多单位选择在劳动者离职的时候一次性发放完毕,但是这与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按月支付不符,笔者认为按月支付的好处在于,劳动者在领取这笔补偿金的时候可以意识到自己仍然处于竞业限制期内,可以提醒劳动者注意自己的保密义务。第三个便是完善监管体系,建议劳动行政部门对竞业限制协议采取备案登记制度,这样可以更好的监管,再者劳动监管部门应当监督劳动者离职后的义务履行情况。同时可以对竞业限制的履行进行区域限制,以上措施的实施将会更好地完善我国关于竞业限制制度的相关规定,更好的妥善处理劳资双方之间的矛盾,对于劳资双方之间的侵权纠纷提供更明确救济途径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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