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后,销售单位如何进行税务核算?

发布日期:2020-01-06 06:14:42 浏览次数:

如果研究的企业单位属于销售单位,且在机械设备生产的同时,还会负责给客户进行安装处理。如果签订的合同在500万左右,则机械设备制造成本包含工人工资是在350万左右。“营改增”之后的税费计算,需要根据目前我国的增值税混合销售的相关规定,确定企业的经营以及销售业务不仅仅会涉及货物还需要涉及相关的售后服务工作,则这种销售模式是混合销售模式。
 
根据增值税相关的政策规定,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能够将货物生产、购买、淋水的相关单位或个体零售商的混合销售行为确立,并按照销售货物重量到有关的机关单位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或个体的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则需要根据销售服务具体的活动将一些增值税费进行缴纳。
 
此外还需要根据增值税兼营行为的相关规定,兼营、纳税人兼营销售的相关货品,提供劳务工作以及服务基础,其中的无形资产加上不动资产等各个方面,都是满足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增值税的相关政策规定的,需要分别将其所是用的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税率的销售额的进行核算,如果未能进行核算处理,就会采用高湿税率的核算方法。
 
所以本文所提到的这家机械设备销售公司,在“营改增”之后,需要采取分别签订合同的形式,并成立旗下的安装公司,将、销售、安装的有关合同开票处理分开进行。也就是按照销售的15个点以及10个点分开进行税务核算工作,两者分开之后的税务核算结果较为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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